市建委出新规帮助房地产企业解决资金链问题
□特约记者报道: 市建委日前作出决定,放宽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所设定的条件,以帮助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解决资金链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记者17日上午从市建委了解到,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中“在建工程依法可以办理抵押”的规定,市建委曾于2006年7月21日出台《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设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登记的手续,对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多头套取资金,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起到了一定作用。近期,我市房地产业持续低迷,商品房销售形势不容乐观,不少开发企业的资金链面临断裂的局面。
针对这一现状,市建委与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人民银行柳州分行达成一致意见,决定从本月16日起,放宽条件开展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即在建工程抵押不以是否办理预售许可证为前提。但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所提供的预测报告必须经过备案,以保证与办理的在建工程抵押所提供(或编制)的房号一致,防止开发商多头销售、多头抵押、一房多卖;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时,已出售的房屋不能设定在建工程抵押;土地未抵押的,土地与在建工程项目同时抵押;土地已经抵押的,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时,先扣除土地抵押的价值部分,再办理相应的余额抵押;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权人同意后方可出售在建工程抵押标的物;开发商预售房屋后30日内,须办理所出售房屋的在建工程抵押注销登记,同时办理剩余部分在建工程抵押变更登记;在建工程竣工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先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转房屋抵押登记,才可以办理购房人的房产证。
据了解,从执行新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条件之时起,2006年出台的《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