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自2002年被固定下来后,其作为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为全国各有关单位招录了其所需的有用人才。就选拔人才的手段而言,除必不可少的面试外,还通过“行测”和“申论”考查应试者的基本素质,如语言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应试者在具备以上能力之前,还必须符合招聘部门的专业限制。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第六款明确规定公务员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为此,公务员招考报名,也会有相关专业目录分类。如:林业类,包含林学、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城市园林设计与管理等十二个二级科目。其实,作为专业限制之初衷,完全是合理且必须的。如公安局计算机岗位,大学专业为汉语言为学的应聘者大多为不可胜任的。
但是,每逢2、3月报名之际,总能看到许多部门仍然设定了较细的唯一一个二级学科专业目录。如此而来,专业不限的岗位少则近百人,多则数百人报名;冷门而有较高限制的专业岗位,也只是不上十人参报。如设定“软件工程”专业,则“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者则不敢涉足;设定“知识产权法”则“国际经济法”考生只有另谋他就。除少数部门外,一些过于苛刻的专业限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反而相近专业的考生或许专业基础非常扎实,却因为差一个字而不能考,很不合理。有些时候也成了因人设岗的幌子。统观目前大学教育,除专业课外,非专业课业占了相当大的比例,甲考生在自身专业上也许比非本专业的乙考生的水平还,甚至是个非专业水平。普遍,挂职锻炼、交流、调任、转任也是常有的。通过“行测”可看出基本能力,通过“申论”可看出基本政治素养,同质、类似专业只要符合岗位需要,应该多设和放开。为充分竞争、公平公正选拔人才、也为了合理公务员报名资源配置,故此建议:
1.一般岗位应设专业大类,或不设专业限制。
2.一般岗位仍坚持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的,应向人事局提请书面说明,且理由应当正当和充分。
3.专业性较强部门,应当且必须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的,除应向人事局提请书面说明外,应在最大范围和程度内,保证相近、相类似学科不受限制。
4.招录报名之前有关部门应召集各招考单位就专业设置进行学习。
5.及时更新和发布公务员专业分类。特别是近年来新增学科,要收录其中。职位专业要求也应该结合高校的专业设置和学科结构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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