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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检察院开展司法救助专项活动

  • 201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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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8日,柳州市检察院开展真情救助 司法为民的国家司法救助专项活动。在救助金发放仪式上,21件刑事案件的38个受害人或家属,从检察机关共领到了95万元司法救助金,一方面有效缓解刑事案件中受害人的生活困难,另一方面彰显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自治区检察院相关领导、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人民监督员共同见证了此次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过程。

2017年,柳州市县(区)两级检察机关,与各有关业务部门紧密协作,共受理司法救助案件42件,同比增长83.33%,受理国家司法救助62人,已公开实施司法救助56人,发放救助金124.06万元,司法救助对象的受害者中,以未成年人、残疾人、年纪较大者占多数。同比上升195%,与其他地市检察机关相比较,柳州市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案件数量、人均救助金额均排在全区前列。

柳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韦震玲介绍,检察机关对于符合七类救助条件的案件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列为救助对象:

一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受犯罪导致伤残或严重伤残,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等情形,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犯罪侵害危及生命,需要救治,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

三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犯罪侵害死亡,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是刑事犯罪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是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是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是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另外,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

救助金发放仪式后,柳州市检察机关召开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座谈会,自治区检察院控申处副处长吴志莹,广西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李迅华,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吴胜于,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蒙森,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主任申文朝,柳州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桂华,柳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韦震玲,以及市人大代表李兵、郑雪洪,市政协委员吴大虎,市人民监督员廖晓军和市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此次座谈会,大家共同为柳州市检察机关更好地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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