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部门解读国家部委有关通知
取消环保标志不代表取消环保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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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就环保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涉及的社会普遍关注的即将取消环保分类标志一事,市环保部门作出解读。虽然《通知》于7月下旬发布,但目前我市还没有接到自治区环保厅的具体执行文件。考虑到《通知》从发布到全国各地完全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为方便车主出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我市环保部门还是按照目前的做法核发环保标志。
据了解,《通知》要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中心一名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通知》明确要求机动车今后必须、而且更加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并且作为核发安检标志的前置条件,未来取消环保标志不代表取消环保检。
我市将于9月1日开始,执行将机动车排放检验及核发环保分类标志,作为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前置条件。未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车辆将无法得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也就意味着车辆无法上路行驶,该做法与《通知》的精神是一致的。
《通知》还要求,环保部门要在交管部门的配合下强化在用机动车的环保监督抽测工作,监督抽测不合格的车辆要予以改正并复检。交管部门将依法查处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