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记者从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指挥中心获悉,2015年该中心共接到汽车消费咨询投诉共829件,同比增加了16.7%,汽车投诉从2014年至今一直高居榜首。其中,家用汽车的问题尤为突出,反映的主要问题为合同、质量及售后服务等,如定金纠纷、样车当新车出售、出售的车与顾客要求的款号不一致、性能故障、拒绝消费者退换货要求或故意拖延、维修者在修理汽车时使用低质量汽车配件等。现公布七大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智慧消费”。
案例一:2015年9月,市民黄先生在燎原路一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付订金5000元整订购一辆汽车。当时双方约定首付为全款的30%,后 来商家将首付金额提高为50%,消费者反对并要求商家退还订金5000元,商家提出只能退还4000元。经调解,该公司退还消费者订金5000元整。
案例二:2015年2月11日,覃先生在柳州一品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订购了一辆汽车,支付定金10000元整,约定余下284800元车款由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帮办理金融贷款支付,提车时间为2015年3月3日。但到约定提车日期,商家声称消费者提供的材料不全,需消费者全额付现金。经调解,上述汽车公司扣除掉为消费者办理金融贷款手续费1000元,退还了消费者9000元整。
案例三:2015年5月5日,文先生共支付价款68080元在某运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由于销售经理“跑路”,汽车公司一直未提供车辆合格证及发票,造成车辆无法上牌上路行驶。经调解,由上述公司限时提供汽车合格证及发票。
案例四:熊先生反映,2015年6月9日,人保公司安排将受损车辆交由市内一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定损,当时约定定损时间为15天。在消费者一再追问定损情况及定损金额的情况下,该公司于2015年9月8日才告知,在车辆未经车主确认的情况下,汽车销售公司自作主张进行了维修,消费者现不认可该维修行为并已将车子拉到别的维修厂进行维修,还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经调解,由汽车销售公司负责继续为消费者维修好车辆并赔偿消费者4700元。
案例五:2014年9月24日,陈先生在市内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在出售前已发生过事故,主要表现为汽车左后侧有划痕并被人为上漆。消费者要求商家把汽车修复并赔偿慰问金10000元整。经调解,商家为消费者免费修复汽车,并补偿2000元汽车保养服务。
案例六:2015年11月12日,范先生在柳州某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汽车,几天后发现空调面板按钮失灵,商家以厂家要求不理赔为由拒绝消费者的质保要求。消费者要求商家免费为其维修更换面板。经调解,由商家免费为消费者更换空调面板。
案例七:2015年4月13日,深圳游客唐先生驾车到柳州旅游,出了事故后在燎原路一家汽车维修店维修,维修店开具单据19000多元,却刷了消费者21000多元,多收了1500元,还收了两张卡的刷卡费160元,超出了国家标准。经调解,商家退给消费者刷卡费160元。经了解,多收的1500元钱为配件款,商家已经把配件邮寄给了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