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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调整

广西将从今年12月1日起执行

  • 2015-08-06   《柳州日报》   记者 覃杰、通讯员 钱雄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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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从市水利局获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发出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从今年121日起,执行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按照新标准,一般取用地表水由原来的分类征收调整为统一按0.1/立方米征收;特殊取用地表水:1.循环式火力发电冷却用水由0.0375/立方米调整为0.085/立方米;2.贯流式火力发电取用水由0.006/度调整为0.001/度;水力发电用水统一按0.005/度标准征收;取用地下水由0.09/立方米调整为0.2/立方米。

    另外,我区继续实行取水定额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对于取水量超出计划或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20%及以上、不足5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两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50%及以上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

    据了解,国家征收水资源费,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征收的水资源费将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及合理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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