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全面启动创建绿色和谐矿山工作
建“绿色矿山”保生态环境
内容导航:
22日从市国土局获悉,《柳州市创建绿色和谐矿山工作实施方案》已正式出台,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辖区范围内矿区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着力推进矿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绿色矿业的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
根据方案,从今年开始,我市抓一批示范试点矿山建设工作,以点带面,在1年至3年里,建立完善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并研究形成绿色矿山建设配套的激励政策,按照绿色和谐矿山建设要求,统筹做好新建(改扩建)矿山、生产中的矿山和关闭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现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目标。
到2018年,全市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大中型矿山全部达到自治区级绿色矿山标准并基本达到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小型矿山企业按照绿色和谐矿山条件严格规范管理,做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治理,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矿山企业与地方和谐发展。
矿山企业是绿色和谐矿山创建的权利义务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我市将给予创建企业政策“红利”。即凡建成市级绿色和谐矿山的企业可享受五个优惠政策:采矿权受让优先。在采矿权出让招拍挂时,在同等条件下,绿色和谐矿山创建等级高的优先。
政策扶持优先。凡市政府出台与矿山企业生产、治理有关的扶持政策享有优先权。
提前返还保证金。可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进度,按规定程序和比例提前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适当增加规模。在矿区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环境承载能力允许的情况下,绿色矿山企业的开采规模可适当增加,但必须与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的要求相符合。
其他符合绿色和谐矿山企业的规费激励。包括矿山土地复垦补助和在柳州市政府减免权限范围内的相关上交的规费予以适当比例的返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