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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调为0.045元/吨
从7月1日起,我市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与全区一样,统一执行新的标准,并从8月份抄水表时起执行。
据了解,执行此新标准,是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3年12月1日起,我区城镇公共供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0.045元/吨。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我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统一执行新的标准,即: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由原来的0.04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由原来的0.035元/吨,统一调整为0.045元/吨。水资源费由柳州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收取后直接转入市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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