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出金额2731万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我市努力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两年来共为16万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没有经济收入,生活得不到保障,如果生病,生活会更加困难。国家针对这一问题,颁布实施了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办法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离职后只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个人不用办理医保续费,由参保地社保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即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我市经过两年的实施,2012年我市社保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每人每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162.4元和大额医疗保险72元。2011年以来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6.65万人次,金额达2731万元,我市社保机构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10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市社保机构提醒失业人员注意: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社保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社保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失业人员应尽快办理续保手续并续缴医疗保险费,以免影响享受医保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机构。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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