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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给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上锁”

  • 2013-02-19   《柳州晚报》   记者 何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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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上午,记者从市住建委获悉,今年31日起,我市将施行《柳州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以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市住建委房地产市场监管科科长陈小花告诉记者,该委与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柳州监管分局三部门联合下发《办法》,目的是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存、专款专用。陈小花介绍,目前,房地产开发资金运作模式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用自有资金购买土地,利用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取得25%工程建设资金投入工程建设或要求施工企业垫资建设,当项目工程建设达到取得预售许可证要求的工程进度时,房开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开始预售之后,工程建设资金主要依靠回笼的项目预售资金。但房开企业在多项目资金运作过程中,往往用预售资金去购买土地或挪作他用,一旦房开企业资金运作不当或销售情况不利,就容易发生项目资金链断裂,造成烂尾楼的局面。因此,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确保项目预售资金是否用于工程建设,对于保障购房者权益是非常必要的。

   按照《办法》规定,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督、银行监管、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专款专存就是在销售商品房时,房开企业不得直接收取预售资金,要求将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预售人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含以预售方式销售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进行预售,由预购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保证金、房价款,一次性全额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项。

   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其中重点监管资金总额是指监管项目达到工程交付条件所需的建设工程费用总额加30%可预见费;入账资金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后,超出部分为一般监管资金。

   监管账户入账资金未达到重点监管资金总额时,实施全额资金监管。

   重点监管资金在监管项目达到竣工交付使用条件前,必须确保用于在建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一般监管资金满足在建工程建设需要的前提下,可以自行支配。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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