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获评国家第二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称号后,即全面启动了推广应用相关工作,加快建立健全建设领域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机制。
市发改委在批准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时,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投资纳入工程费用;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时,提出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要求;未按规定报送节能评估文件并提请审查或填写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通过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市规划局在对建设用地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时,凡符合可再生能源建筑重点应用范围的,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提出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设要求。
在土地供应时,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土地交易会交易文件、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指出:凡符合可再生能源建筑重点应用范围的,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符合应用条件的建设项目,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专篇作为建筑设计方案文本的附件文本,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可再生能源设计专篇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备案工作,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采用技术类型等指标进行复核,对是否满足有关设计规范、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节能审查备案。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原则上由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施工单位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技术专项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细则》中必须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内容,对涉及变更建筑节能设计的,应及时调整《监理细则》内容,并督促施工单位调整《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施工图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则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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