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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印发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 2012-07-17   《柳州日报》   记者 粟桂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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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货值百万元奖励五万元

   我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本月起实施。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对发生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举报人可一次性获得相应的奖金奖励,货值金额在5万元至100万元的违法案件,奖金按货值金额的5%计算。案件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奖励额度还可适当提高。

   《办法》内容显示,可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包括十二类。市、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均可受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负责依法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及信息披露等,按属地管理,由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举报线索事为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等都可获得奖励。奖励分为五个等级,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可视情节给予50元至300元奖励;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足1万元,奖励500元;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不足5万元,奖励2000元;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不足100万元,按照货值金额的5%计算;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奖励额度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此外,根据《办法》,对规模较大、行为恶劣、危害严重的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剂、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等的举报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的举报,奖励额度可适当提高;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揭露,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奖励1000元至1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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