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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惠及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 2012-02-18   《柳州日报》   记者 张蔚、通讯员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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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动态调待遇有提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从今年1月起,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820/月调整为1000/月。鉴于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昨日上午,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规范并适当提高我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城市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加大,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紧缺的情况下,聘用了一定数量的编外社会公共管理人员。这些聘用人员大都在基层一线辅岗工作,为我市的民生改善、治安管理、基础服务、城市建设和管理等发挥了积极的辅助作用。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工作岗位类别较多,聘用时间长短不一,工资待遇也不尽相同。为促进编外聘用人员工作健康、稳定、有序发展,解决聘用人员工资待遇偏低现象,我市将进一步规范聘用人员工资待遇,并逐年适当提高聘用人员月工资标准。

   20122月起,协管员岗位、行政事业单位辅助岗位、工勤服务岗位聘用人员的月基本工资标准按柳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协管员岗位分为执法部门岗位和其他部门岗位两类,工资分别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60%140%计发;行政事业单位辅助岗位分为有一定专业技术资格要求的岗位和一般辅助岗位,工资分别按最低工资标准的200%140%计发;工勤服务岗位分为经编委核定控制数聘请的岗位和工勤人员岗位,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80%120%计发。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即:当年调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下年度元月起调整聘用人员月工资标准。

   落实聘用人员应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解除聘用人员的后顾之忧。个人缴费部分根据相关规定由聘用人员个人承担,并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单位缴纳部分根据经费来源渠道,由财政或单位按照每年柳州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核定和缴纳。城区参照市本级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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