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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第九次调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 2012-02-14   《柳州日报》   记者 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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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制1000元时薪制8.5

   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信息,从今年1月起,广西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我市作为第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月(月薪制,下同)8.5/小时(非全日制用工的时薪制,下同),分别比去年提高了180元和2.5元,月薪增幅近22%,时薪增幅42%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和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不包括在内。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类。第一类适用于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和北海5市。第二类标准为850/月或7.5/小时,分别比去年提高了140元和2元,适用于其他9个市。第三类是780/月或6.5/小时,分别比去年提高了145元和1.5元,适用于各县级市。第四类是690/月或6/小时,分别比去年提高了125元和1.5元,适用于各县和自治县。

   据悉,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自1995年我区第一次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以来的第九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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