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可在公办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
据新华社南宁7月6日电记者5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了解到,未来五年,广西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不仅提供公共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还将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
这一政策来自当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意见》提出,广西民办教育要以发展非义务教育为重点,大力支持社会资金举办幼儿园、普通高中学校、有行业优势的中等职业学校、优势特色高等学校和适应社会需要的培训学校。
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意见》提出建立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制度,对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业务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师资方面,广西还将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的,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办理档案人事代理,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其工龄连续计算,并将公办学校的工作年限计入民办学校的工作年限。民办学校教师如被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在民办学校从业的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或将民办学校工作年限计入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民办学校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自治区教育厅厅长高枫介绍,截至2010年,广西共有民办学校5358所,占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24%;民办学校在校生约101万人,占各级各类学生总数的11%。高枫认为,广西民办教育目前尚处在自发阶段,亟须从自发走向有序发展,预计到2015年,广西各类民办教育在校生比例将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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