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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健全和完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

  • 2011-04-04   柳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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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大事者终身不准任职

  据新华社南宁4月2日电广西近日出台新规定,企业一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其主要责任人将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监局副局长李明凤介绍,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广西要求每一个矿山企业由矿长、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轮流现场带班,企业必须配备可满足正常轮流带班的领导成员,不得聘任无领导职权的人员代替领导带班。对于无企业领导现场带班或者应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此外,广西还要求有关企业于今年5月底前对本企业的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全面修订,赋予生产现场带班领导、调度人员或班组长在遇险第一时间内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目前,广西安监部门已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健全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将严肃追究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于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上级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也将被追究责任。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将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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