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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群如何配合人口普查?

  • 2010-10-19   柳州日报   记者 廖婧 实习生 刘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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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日报》记者为“八大群体”的入户登记作全面解读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即将在今年111日开始入户登记,届时全市将有2.5万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对全市约1094091户人口的基本情况、居住情况、就业状况等进行逐户入户登记。而一些特殊群体,如流动人口、外出务工人员等对于普查方法仍然存有疑问——“该如何‘被’普查?”对此,本报对这些特殊人群的普查工作进行全面解读。

   流动人口——在我市居住的,不管是否拥有我市户籍的人口都是普查的对象。在普查前期对建筑物的核查工作,确保了对流动人口普查的准确性。届时,普查员将入户登记,以确保所有有人居住的建筑物都不会被漏掉。当然,在登记期间对非柳籍人口的自然流动是不予以限制的。此外,暂住证或签证的办理不会受到影响。

   外出务工人员——本次人口普查主要采用现住地登记的原则,也就是每一个市民必须在现行的居住地登记人口相应信息。

   在外务工的农民工在普查时点不仅要在现行的居住地登记,同时还要在户口登记地登记相应信息。

   在城镇租房子陪同子女上学的家长——陪同家长和子女均在1031日晚居住地登记,户籍所在地要登记户口信息。初中以下学生应在户口所在地登记,高   中以上学生在居住地登记。但鉴于陪读的特殊情况,初中学生在家登记,容易产生漏登的现象,故可以与陪同家长一起在居住地登记。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武装警察部队各类单位中服务的职工、非现役工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在武装警察部队营院内居住的,均由武装警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登记。

   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依法在看守所、监狱服刑的人员和决定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均要在规定的人口普查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普查表将移交当地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违法生育的孩子——此次普查,对未申报户口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将准予登记和上户,但并不是说不再进行行政处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凡是违反生育的,必须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在这次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对自觉如实申报政策外生育对象,可减轻征收社会抚养费。凡不如实主动申报而被查实属政策外生育的对象,人口和计生部门将严格按照有关计划生育政策依法从重进行处理。

   户口待定人员——对手持出生证未落户人员,凭《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及落户人员父母的户口簿到辖区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对于200941日之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确已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事实收养关系且未落户的人员,因故难以办理《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收养人可以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公安局审批后,可以办理落户手续。对持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应准予在常住地落户;不符合政策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恢复户口。

   户口应销未销人员——对因长期外出等原因户口被注销的,经原籍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在原籍恢复户口;符合迁移条件的,应先在原籍恢复户口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一个月以内死亡的公民,应由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上述关系人未在此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户口的,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确认并出具死亡证明,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应予以注销户口。居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只能保留其常住地的一个户口,其余必须全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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