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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今起实施

  • 2010-05-05   柳州日报   记者唐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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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有了“养老金”

   过去只是人老了有养老金,现在房屋老旧也有“养老金”。昨日,市政府委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全文见今日本报三版)今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201055日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小区、商住楼、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危旧房改造房等房屋,以及201055日以后按照房改价出售给单位职工的售后公有住房,其住宅、非住宅的业主应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及数额为:未配置电梯的房屋(包括配置电梯的一层房屋),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配置电梯的房屋(不包括配置电梯的一层房屋),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售后公有住房的业主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按照一定比例(多层按20%,高层按30%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办法》规定: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使用维修资金时,需要根据维修和更新、

   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维修方案和工程预算报告(或工程预算审价报告);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维修方案和工程预算报告(或工程预算审价报告)。

   在预算报告经维修列支范围内的业主签字同意才能执行,签字的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需要占维修建筑物范围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55日前已交付使用尚未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在自治区有关部门未下文补建前暂不交存维修资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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