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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职工医保政策新政

  • 2009-06-23   记者张蔚、通讯员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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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止执行按年龄和人员类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改为按病种享受
    ●个人账户可支付已参保父母、配偶和子女的医疗费用
    ●明显降低个人先支付和大额医疗保险个人支付比例

    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参保人员,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我市决定对现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新政策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此次新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规范门诊统筹通道模式,建立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为切实减轻真正患慢性病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新政策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将停止执行早在2000年12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之初就已实施的门诊通道管理模式(即由按年龄和人员类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修改为按病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取而代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社会医疗保险专家确认病种,对应每个病种划定必需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使用规定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经确认患有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规定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累计达到400元后由统筹基金(含大额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部分费用:三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90%,一级医疗机构和一类药店95%。其他非慢性病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可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全部由个人支付。

    ■个人账户实行松散管理,进一步扩大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为解决个人账户基金结余过多问题,减轻参保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就诊现金支付负担,新政策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实行松散管理模式,进一步扩大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门诊个人承担的费用和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以及其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在门诊或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具体规定为:

    1.门诊慢性病人群的门诊起付标准、个人支付比例、乙类药品和特殊检查治疗的个人先支付、大额比例、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以及使用其他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或治疗其他非门诊慢性病疾病的费用,可以从个人账户中支付;
    2.未患有门诊慢性病的其他普通人群,在门诊或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从个人账户中支付;
    3.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可以从个人账户中支付;
    4.参保人员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在门诊或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从个人账户中支付。

    ■降低个人先支付和大额医疗保险个人支付比例

    为降低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新政策进一步提高了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一是门诊慢性病人员在门诊使用特殊药品和特殊检查治疗的,其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比例为5%;二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住院时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支付比例调整为: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统筹  个人    统筹  个人    统筹  个人
在职人员   82%    18%    87%   13%     92%    8%
退休人员   84%    16%    89%   11%     94%    6%
重病人员   85%    15%    90%   10%     95%    5%

    ■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有新变化。

    建立起与我市规范门诊统筹通道模式管理后相适应的新结算办法,新政策规定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定点机构医疗费用结算采用按“服务项目结算、定额结算及单病种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原《柳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柳政发[2005]40号)于2009年7月1日停止执行,同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另行出台《柳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进一步明确取消参保人员选择医保定点机构数量的限制

    为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需求,新政策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在本市任意一家定点机构就诊购药,不再受原参保人员只能选择5家定点医疗机构和2家定点零售药店的限制。

    ■另外,新政策还进一步明确了2009医保年度计算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的增长率为13%,2009医保年度老红军、离休人员、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经费按29000元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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