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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决定安置房可作抵押贷款担保

  • 2009-04-23   记者唐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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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建委日前决定,放宽拆迁安置房抵押贷款范围,安置房也能作为房屋抵押贷款的登记。目前,这项政策已经开始实施。

   市建委产权科负责人说,在我市重点工程项目拆迁中,部分业主要求拆迁单位同意用拆迁安置房作为向银行的抵押贷款担保,以解决住房资金困难问题。如原被拆迁户的住房是50平方米,而被拆迁人想在安置房源处换得100平方米的房源,减去根据相应的房屋产权面积调换比例而增加面积,被拆迁人还可能需要自己掏钱购买40余平方米的面积。而部分被拆迁人表示暂时拿不出这么多的钱,按照以前的规定,被拆迁人无法用安置房作为银行贷款抵押登记。

    为此,市建委产权科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组织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等进行协商研究,推出了拆迁安置房抵押贷款业务。这项政策虽然只是一个小小的举措,却有效推进了拆迁进度和旧城改造的实施。安置房纳入抵押贷款登记范围内,银行可就此向被拆迁人放贷,更多百姓就能住上向往的房屋。

    该负责人提醒,被拆迁人办理此项业务时需要注意:拟用于拆迁安置的房源必须完成初始登记,并出具房屋初始登记证明。对拟用于贷款抵押登记的拆迁安置房,拆迁单位与拆迁人必须办理预告登记,参照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业务办理。其中: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以拆迁安置房调换协议书代替(有约定办理预告登记的条款);房屋所有权证书以房屋初始登记证明代替,增加市拆迁办出具的产权调换证明书为一项申请材料。办理预告登记后,出具拆迁安置房转移预告登记证明。办理完预告登记后,抵押银行、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方可办理贷款抵押登记。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后,参照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登记业务办理,其中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拆迁安置房转移预告登记证明代替。登记完成后出具拆迁安置房贷款抵押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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