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本市要闻
内容导航:
为便于教育、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实施困难救助,从即日起,我市启动2009年度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凡符合条件的人员请尽快到社区申报。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市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每月人均收入标准划定在364元;六县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每月人均收入标准划定在224元—280元之间。
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由社区负责本辖区的具体工作,实行一榜公示制,公示期不少于5天,再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申请居民应提供:居民户口簿,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包括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证明、领取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件或失业保险机构出具的证明等;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
各县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在5月20日之前完成,并于5月25日之前汇总上报到市低保中心城市低保科。
上一篇: 市建委决定安置房可作抵押贷款担保 || 下一篇: 绩效考评管理迈向电子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