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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职工医保政策大调整

  • 2008-07-15   记者 赖柳生 通讯员 周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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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2日,李先生办理出院手续,此前他因病住进市人民医院治疗,结账时他发现这次住院的个人起付标准比上次少了500多元。李先生是我市机械行业的在职职工,单位效益不错,他的收入也较可观,如果按照以前的起付标准(按缴费基数的7%计算),他应该缴费1300多元,现在,他只需缴费800元。
    我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看门诊或住院时,必须先由个人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医疗费用。从今年7月1日开始,参保人员无论是住院还是看门诊,起付标准都采取同一人群实行统一的标准,并不同程度地降低起付标准,而不再像以往那样,按照当年的缴费基数的比例来支付起付标准。
    我市职工医保原政策规定,以“个人缴费基数×就诊医院比例”确定起付标准。分为门诊和住院。门诊起付标准为:45周岁以上为其当年缴费基数的10%,退休人员为其当年缴费基数的7%,重病人群为其当年缴费基数的5%。
    政策调整后,同一人群实行统一的起付标准,并且有所降低。即:根据2007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对应原不同人群起付标准比例,确定2008年度起付标准额度。以后每年度的具体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门诊起付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45周岁以下在职人员门诊不设起付标准,不进入统筹;45周岁及以上在职人员门诊起付标准为1300元;退休人员门诊起付标准为900元;重病人群门诊起付标准为600元。
    市医保中心负责人解释,原医保政策起付标准随着缴费基数的升高而逐年升高,如2006年在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中,起付标准的费用在其中所占比例达到了28%。如按照2007年全区平均工资计算,门诊、住院起付标准最高分别达到2190元、1533元,明显比上表的标准要高,这表明新政策执行后,个人的负担减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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