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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高最低工资标准

  • 2007-12-20   记者 赖柳生 通讯员 李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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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12月19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从今年11月起,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市区580元/月,市辖各县4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市区4.5元/小时,市辖各县3元/小时。
  据了解,2006年9月起,我市调整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市区500元/月,市辖各县345元/月;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区3.8元/小时,市辖各县2.6元/小时。
    此次我市再次调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精神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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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因故未能出满勤的劳动者可以按照每天相应的工资折算。
    2、最低工资标准既不等同于工资总额又有别于基本工资。它包括:基本工资和部分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奖金和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压、低压、高空、井下、野外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亦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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