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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声音——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促进和谐柳江建设

  • 2012-02-21    柳江县政协文史提案法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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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委在第十三届四次全会报告中提出:建立健全“大调解”机制,着力化解和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为进一步贯彻县委精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柳江和谐稳定。县政协文史提案法制委对我县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一、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县认真实施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把开展人民调解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

(一)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有进展。全县设有165 个调解委员会,其中乡镇调解委员12个,村(居)调解委员147 个,企事业单位调解委6 个。每个自然村(屯)都成立了人民调解小组,配备人民调解信息员。形成了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调解小组、义务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四级调解网络体系。

  (二)人民调解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全县12个乡镇都有一间独立的调解室,配套颜色统一的桌椅,达到“六统一”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全县147 个村(居)都设有调解室,每个调解室配备统一标识、胸章、业务表册等。

  (三)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增强。全县有乡镇级人民调解员136 人,村(居)级人民调解员709 人。另有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员46人。

  (四)人民调解工作职能得到充分发挥。一是基层司法所坚持每月召开一次人民调解主任例会,了解工作情况,解决工作问题。2011年,全县共召开了120 场次人民调解例会。二是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2011年,县司法局组织各乡镇对村(居)级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1460人次。三是努力把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坚持每月一次纠纷排查和重大节假日纠纷排查制度。组织全县开展了“司法行政工作进百村大服务”、“ 人民调解化解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专项攻坚克难”等活动;2011年,受理调解各类民间纠纷1502件,调解成功1495件,调解成功率达99% 。参与调解重大疑难纠纷73件,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5 件,防止群体性上访4 件453 人,防止群体性械斗10件970 人,为创建“平安柳江”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存在的问题

(一)工作人员不足。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日趋繁重的工作任务使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严重短缺的问题更为突出,基层司法所干警担负着基层“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等多项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同时,全县村(居)级人民调解员都为兼职,部分人员流动较频繁,要具体抓好基层调解业务工作,难度很大。

  (二)业务水平不高。我县人民调解员队伍业务水平参差不齐齐,特别是一些调解员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调解水平不高,调解能力不强。

  (三)工作经费缺乏。财政部、司法部印发了《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中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应将人民调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于种种原因,我县的人民调解经费尚未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四)业务指导力度仍不够。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单位。近年来由于人民法院的基层派出法庭逐步撤并,人民法院与村(居)调解委员会联系逐步减少,对基层调解业务指导工作相对减少。县司法行政机关虽能履行指导调解业务的职责,但由于人员少,力量薄弱,业务指导能力有限。对基层调解组织的经常性指导工作大多只能由基层司法所承担。

   (五)大调解工作格局尚有完全形成。乡(镇)一级调委会成员一般由司法、综治、民政、国土、林业、计生、工青妇等部门组成,但在联动大调解工作中,相关部门参与或主动承担调解责任的较少,联动作用不明显。我县的社区、企业事业单位等区域性、行业性新型调解组织建设仍有不少薄弱环节,尚未参与到联动大调解活动中。

  三、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领导,夯实调解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是建立领导责任机制。由县到乡(镇)成立人民调解综合领导小组,建立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综治委(办)牵头协调,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土地、林业、城建、劳动等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狠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二是建立严格的考评机制。建议县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一项单项工作,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三是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建议以县政府名义对调解工作进行总结表彰。与乡镇考核挂钩,对调解工作做得好有受过表彰的调委会及调解员的乡镇予以表扬,对调解工作做得差的乡镇予以批评,通过表彰激励、通报批评等奖惩制度的兑现执行,从制度上保障我县调解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二)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各项工作机制,积极推进人民调解的规范化建设一是健全人民调解联动机制。县司法行政机构应充分发挥作用,组织和开好各种联席会议,各部门主动配合,积极参与,真正形成联动大调解良好格局。二是是建立健全调解网络。努力使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效能和社会公信力。三是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保障机制。在硬件建设加大投入,软件建设上狠下工夫,推进规范化建设,克服工作的随意性。

(三)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大力提高队伍素质一是建立专业化和社会化的调解队伍。进一步优化人民调解员的队伍结构,提高专业水平。二是加强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县、乡(镇)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培训工作,建立多层次的培训网络,对调解员进行岗前培训、在岗定期轮训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并将考核成绩作为评先及奖励的重要依据。

   (四)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投入。严格执行《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桂财行[2010]39)号文,建议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办案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以予保障。一是适当增加县司法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根据我县情况,每年给予每个基层司法所必需的人民调解指导经费,重点乡镇适当增加。乡(镇)、村(居)也应适当增加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二是根据上级文件,结合我县情况,建议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制。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村(居)人民调解员和信息员,调处纠纷案件经司法行政部门严格审核批准后,按件数给予一定的奖励。通过强化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立足于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为创建“平安柳江”、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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