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征地拆迁“瓶颈”的探索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业化、城镇化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必经途径,而我县确定“工业立县、富民强县”发展方向,则把未来一定时期内实现工业化、城镇化提升到关乎我县生存空间的战略地位。因为近几年的现实表明,我县在柳州六县中,虽然以地理位置居中,就经济发展势头而言,早已失去居中之位,距领头之位则更远。要想迎头赶上,发展项目、拓展空间是我县的最佳选择,而发展项目的前哨战就是土地征收拆迁。
为实现“工业化、城镇化”目标,目前,县政府正在加紧进行各工业集中区、县城东扩及部分乡镇集镇项目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但在土地征收工程中遇到不少困难,致使项目推进受阻。这一情况,表面上体现为少数农民不愿配合甚至漫天要价,或者是找出种种理由进行拖延。通过在实际工作中的接触和调查,我们了解到,大部分被征地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还是依靠种植业,没有其它经济收入,由于我县人多地少,土地成了他们赖以生存和发家致富的重要保证。土地被征收后,相当一部分农民成了半失地或彻底失地的农民。我们在土地征收中虽然给予了土地补偿、宅基地或住房安置(以目前征地补偿标准为例:平均每亩征地补偿数额为4.2万元—4.4万元,另外,被征地的农民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可以办理失地农民登记,购买社会保险的,县财政补贴30%),但这些补偿对于被征地的农民,特别是彻底失地的农民而言是远远不够的。我县目前农民人均耕地面积为3.45亩,如果个人占有面积多的,其补偿数额或许可以解决一些问题,如果个人占有面积少的,则连购买社会保险的数额都达不到,同时,被征地农民素质普遍较低,大部分没有从事其它工作的经验和技能,失地后,他们最担心的是今后的生活出路和生活保障。这些问题,在三个工业区、木桐村、东扩区以及太平、沙埔镇新市场等项目征地中不同程度的表现了出来。因此,部分农民采取不配合甚至是对抗征地的方式消极应对,这样的结果,不但影响了项目的推进和经济的发展,更容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此以来,便形成了一个矛盾的集中点,形成了征地拆迁的“瓶颈”。
为解决征地与被征地的矛盾,走出“瓶颈“,我们在此提出几点探索性的建议,供各位委员参考审议和修正,为我县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当好参谋。
一、拓宽就业渠道,多从落地项目的企业用工入手,安排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
劳动部门可以针对落户我县的企业用工情况,与企业联合开展定向招工培训,尽可能招收本地用工,当中应当放宽被征地农民工录用标准,并改善他们的福利待遇,让他们切实感受到务工比务农好,即解决了被征地青壮年劳力的出路,也满足了他们离土不离乡的愿望。
二、在征地开发的范围中,根据规划布局,适当布置一些商业配套网点,并将网点的经营准入对象设定为被征地农民或村集体为主,使失地农民多一条经济收入途径。这一方法,在工业区可以采用,在商业开发中则更加具有实施的可行性。
三、在大面积的开发范围中规划一定面积土地,以安置方式划拨给村集体作为集体发展创收项目用地,通过集体创收的方式,促进村集体公益事业发展和改善村民的福利待遇。
这一做法,我们在2009年下旬开展的木桐新农村建设项目中首先运用,即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划出35亩临江土地作为村集体发展创收用地,设定项目内容,将来以场地出租形式发展旅游项目,用工方面,则让现在的菜农变成将来的花农。这一做法,就对该项目的推进来看,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此后,在保大片区征地、东扩征地时,我们也向相关部门提出了预留三产用地的建议并获得采纳。此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被征地农民今后的一部分生活出路问题。与此同时,在预留三产用地的使用方法引导上,我们也应有多方面考虑,使一些目前条件尚不成熟或村集体暂时无法使用的三产用地能发挥作用,具体办法参考如下:
1、自行使用:即村集体利用场地搞专业种养或自建大棚、厂房出租,促进增收。
2、约定使用:如与有意向的投资者洽谈约定使用用途后,由投资者自行建设场馆,约定场地出租。
3、资产接收使用:即由征收人或项目用地者出资建好一定的固定设施,然后移交给村集体,再由村集体另行出租、收益;此种方式具有方便、实惠性,不留尾巴的特点,但从市场培育、发展余地看则受得限制,它在一定时期内只能从事一种类型的使用,缺乏较好的应变性。
4、返租使用:即约定面积、约定收益,由项目土地使用者返租场地,集体只管收益、不管经营。
5、异地安置使用:如六塘工业区的土地征收,假如被征地的村集体对所预留的三产用地确实无法找到更好的用途,作为土地征收人,可以转换思路,采用异地安置的方式,在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开发区中按一定比例划定三产安置用地来进行安置。
四、财政分成,纳入预算
这一建议,是在实际上全部征收土地、不预留三产用地的基础上进行的,即按征收土地中应当预留的三产用地面积为计算基础,由政府与村集体约定分成数额、开始支付的时间,由县政府从地方所得收益中提取支付给村集体作为经济收入的补充,并将此开支纳入预算。
在选择采用以上措施的基础上,继续执行货币补偿、宅基地或住宅安置,使工者有其务,居者有其屋,困者有其获,相信征地拆迁工作会有较大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