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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区政协委员畅谈改革开放三十年之七

  • 2008-12-10    城中区政协法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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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典立法  看我国法治建设发展

    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也是我国法治建设走上新征程的第三十年。回顾这三十年的历程,从我国经典立法来看,成就十分显著。在此撷其经济法、刑事法和民事法三点为例,看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
    第一,“法治”与“市场经济”是改革的重大诉求。三十年来,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向了“市场经济”。这期间,可以说市场经济改革与市场法制建设携手并进,构成了一道特别的立法景观,如《经济合同法》、《公司法》和《反垄断法》等就见证了市场法制的成长史。
就《经济合同法》而言,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许多人对“合同”一词还是非常地陌生。那个时期,我国仅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性合同,企业间的经济纠纷也是由上级行政部门解决。而1981年12月颁布的《经济合同法》,则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切。首先,它用现代经济学和法学确定了“合同”的概念,使得当时“照合同办事”成为了时髦的口号。其次,它开启了合同法制的立法步伐。为此相继出台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直至标志着合同法制走向统一和完善的《合同法》。
从1993年出台的《公司法》来着,上世纪80年代,因经济转轨所引发的“公司热”,成为我国社会的一大奇观。期间,让人们喜忧参半的“公司热”效应,就直接推动了《公司法》的诞生。它在将我国企业由传统工厂制度转化为现代公司制度,并在告别计划经济,启动市场经济起到了一个非常大的作用。
    第二,我国在1979年第一批出台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在十多年后经历了两次法律行政,才真正建立起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刑事法。
    首先,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罪行法定”原则,引领了刑事司法的革命。出于稳定社会秩序的急迫需求,1979年快速出台的《刑法》虽然填补了刑事法制的空白。但也留下了过于原则的缺憾,如在法律上被称为“口袋罪”的流氓罪、投机倒把罪和反革命罪,以及在理论上可能对公民造成潜在威胁的类推制度(79条)等等。为了改革这些在立法上的缺陷,1997年修改的《刑法》重点的确立了“罪行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也就是说,《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从而废除了类推制度。而更进一步地细化了刑事罪名(原93个罪名,现413个罪名)。因此,实行罪行法定原则,对于推动由“人治”向“法治”转变,意义重大。
    其次,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正义的方式实现正义。如过去的“收容审查”措施,就导致了超范围、超期限(二个月时间)收审乃至错捕乱抓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也导致了执法者将刑诉法理解为仅仅是打击犯罪的工具。而修改后的《刑诉法》把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作为基本出发点,这一重大改革,也促使“程序正义”、“保护人权”等现代刑事司法观点成为全社会的普通意识,即以正义的方式实现了正义。
    第三,维护民众合法权益,是改革开放以来最鲜明的一大立法主张。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最近出台的《物权法》、《劳动合同法》,这一立法追求日益贴近民生,创造了最温暖人心的法律财富。
    首先,1986年《民法通则》给广大民众播撒了权利意识。它的颁布,让民众的日常民事活动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三十年前,民众遇到民事纠纷后,几乎都是找派出所、居委会之类的组织协调解决,或者干脆忍气吞声了事。但现在,即使是邻里口角时有有一方言辞过激,都有可能被对方以人格尊严受损的名义告上法庭。这些变化生动地证明,《民法通则》在为民众合法权益提供强大法律支持的同时,也唤醒了民众的权利意识。
    其次,2007年的《物权法》为财产权而呐喊。这是一部让广大民众倾注了如此高涨的热情,如此深厚的期待,并持续几年成为街谈巷议的公共话题的法律。它被民众称为“公民财产权利的保障书”也使民众感受到了法律温暖。
    再次,2007年《劳动合同法》坚守了“劳动者权益之上”的理念,并以此作为立法基调,这或许是我国立法理念转型的重要拐点,即如何迈向以社会公正、民生保障为主旨的“后改革时代”做出了回答。
    改革开放三十年过去了,我国的司法和法律监督已从不健全走向健全,法治获得了快速发展,并已建成自己的法律体系。现在我国还在加快自己的法治建设。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今后将会取得更为辉煌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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