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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议案的实施方案》柳政发〔2004〕20号文精神,将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纳入城市住宅小区建设配套项目规划。凡在2003年10月1日以后新建的居民区,开发单位应按城市规划设计无偿提供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由于文件没有具体规定提供办公用房的位置,因此出现了较大的问题:一是房开企业往往是提供一些异形的、背光角落、或者较高楼层的房屋给社区作为办公用房,造成居民到社区办事不容易找到;给残疾的、年老多病的居民到社区办事带来不便;二是对有多个小区的社区,房开企业提供的办公用房在不同地址,分散在多处,造成社区不利于使用这些办公用房,同时也提高了社区的办公费用;三是对开发单位提供的活动室没有具体规定。为此建议:
1.住建、规划、土地等部门应研究出台相关规定,规范房开企业的行为,确保为社区提供的办公用房的面积达标且利于办公,方便居民办事;
2.对于有多个小区的社区,可以将开发单位提供的社区办公用房整合在一起办公;
3.为社区的活动室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