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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关于《解决城市噪音的两个建议》的答复

  • 200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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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2003年8月柳州五菱汽车联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在柳州市西环路6号的原五菱部件厂厂区内新建冲焊件厂,于2005年9月投入试生产。期间,由于焊烟、噪声和弧光等污染被厂区外福柳宏都1、6栋居民投诉。
    接到群众投诉后,我局对柳州五菱联发冲焊厂进行实地监测,结果表明厂界昼间噪声达标,夜间超标0.8-6分贝,焊接烟气和电弧光等对居民均有较大影响。为此,我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工厂采取措施治理环境污染。该厂安装了焊烟抽风净化装置,将焊接烟气收集处理。在厂房窗户涂上黑色油漆,噪声也加装隔声屏,对于焊烟和电弧光的治理效果是得到福柳宏都居民的认可,但噪声的治理效果不佳,居民仍反映强烈。2005年10月前后,居民不堪忍受,采取扔砖头、啤酒瓶等方式抗议厂方噪声污染,柳州五菱联发冲焊厂被迫搬迁靠近居民的三条点焊生产线。同时,投资100多万元用于厂房隔声治理工作。2006年底,噪声治理工程竣工,经市环保监测站监测,厂界噪声符合三类区排放标准。并于2007年初通过自治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噪声污染问题得到了极大缓解。
    2007年8月13日我局再次组织对该公司厂界进行实地监测,所排放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三类标准值,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
    对于近期反映该厂环境噪声污染问题,我局将计划请社区工作人员协调,在投诉人认为噪声污染最严重时,组织实地监测,以真实掌握噪声污染情况并根据生产噪声排放是否超标决定下一步整治措施。如果生产噪声不超标则耐心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第五十八条:“违法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五星步行街部分商家使用高音喇叭揽客噪声扰民的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不存在“想处理但无执法依据”情况。公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如需我局给予配合的,我局将积极配合,之前我局也多次配合公安部门对谷埠商业街等地的商家使用高音喇叭揽客的行为进行过处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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