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主要是指政府依据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的要求,对市场及其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进行整体性、全过程、多方位的监督和管理。其目的在于规范各种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市场监督根据监管对象的不同,分为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两大类:前者针对能源、金融等经济部门,后者针对安全、健康和环境等内容。在我国行政体制架构中,能源局、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承担经济性监管职能;工商、质监、食药监、知识产权、安监、价监等部门主要负责社会性监管。
例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需要从工商部门获取营业执照,这是对主体资质的确认。同时食药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实质性备案,属于对生产行为的监管。此外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需要通过质监部门的强制性安全认证,即对产品本身的监管。最后产品上市价格还需要接受物价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这是对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类似情况在市场监管领域广泛存在,多重监管执法会带来企业成本的提升和行政资源的浪费,还有可能导致监管漏洞和执法不公平。
目前我区的市场监管职能仍然散落在多个部门,部门之间难免出现职能交叉和监管真空,形成“九龙治水”的监管碎片化问题。
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为落实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于2014年7月8日通过《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专门将“改革监管执法体制”作为独立的第六部分,提出要“整合优化执法资源,减少执法层级,健全协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明确要求“加快县级政府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探索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原则上不另设执法队伍”。
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申“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2015年10月13日,国务院通过《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再次提出“探索推进统一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模式,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配置执法力量。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加强执法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目前,全国一些地方政府按照中央精神,已经开始积极探索市场综合监管体制改革。
例如:上海浦东新区2014年1月1日成立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工商、质监、食药监三个部门整合一体,构建了一个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且在此基础上,上海进一步推进区县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在原有工商、质监、食药监三合一的基础上,加入了物价局的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而且加挂食品安全委员会、质量发展局牌子,在市场综合监管体制改革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再如:深圳于2009年借大部制改革之机,率先在全国进行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大胆突破分段监管桎梏,改变监管领域的“碎片化”,将原工商、质检、知识产权三局整合,组建了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保留市质监局、市工商局,把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消费三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一并划入市场监督管理局。2011年,深圳市进一步整合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职能,将原由农业部门承担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原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管理综合协调等职能先后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专门成立了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局(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内)。2014年5月,深圳市继续探索市场监管领域大部制改革的“升级版本”,组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承担制定政策、规划、标准等职能,并监督执行部门,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委员。委员会下设三个机构:一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挂市质量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牌子)。二是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是深圳市市场监督稽查局。上述机构分别承担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执法职能,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分别担任市场监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区一级分别设置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作为市局直属机构,在街道设市场监督管理所作为两个区分局的派出机构。深圳模式呈现上下统一、中间分开的“纺锤形”结构。
要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就需要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较差、多头执法问题。所以,我们建议构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行市场领域“登记审批一个窗口、监管执法一支队伍、投诉维权一个部门”的一体化市场监管体系。
一是执法主体的融合。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监督检查等多个市场行政执法监管部门有机融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晰执法主体资格全责,统一进行市场综合监管,提高市场治理效能。
二是进一步整合信息化工作系统,构建“一体化”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探索建立涵盖各项监管业务的市场综合监管数据库,制定相应的数据统计标准、信用评价标准,构建一体化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提高市场的动态监管、实时监管和有效监管。
三是融合执法监管投诉维权渠道。建议将工商12315、质监12365、食药监12331、价监12358等部门的投诉举报渠道整合,实现各类诉求多线合一、集中分派、并网处置、高效办理。同时整合食药检测、质量检测、计量检测等相关检测部门,组建综合商品检测中心,实现市场交易各项检测检验一体化,提高市场监管的执法效率。
一体化市场监管体系的建立,不仅仅整合优化执法资源,减少行政执法层级,消除多头重复执法弊端,提高了执法效率,而且对于推动社会诚信体制建设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大数据时代,政府行政“互联网+”的模式也在积极探索,通过一体化市场监管体系整合的市场主体信用大数据平台,建立“诚信受益、失信惩戒”机制,有利于降低经济成本,提高经济效率;有利于扩大社会信用交易,提高经济信用化水平;有利于增强经济活力,改善我区的市场环境,形成经济又好又快的良性发展。因此,要构建好以信用平台为依托的社会诚信监管体系。
(一)整合信用资源,搭建共享平台。“市场监管”能否释放最大效力,取决于部门之间能否形成合力。建议从省级层面上,加快市场主体信用网络应用软件开发和联网,由政府牵头,将银行、工商、稅务、食药监、质监、价监等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各自的信用管理数据库进行整合,统筹信用信息资源,形成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联动惩戒的格局。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公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对外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服务。同时,注重动态数据的采集,实时更新,确保信用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从而提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透明度,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
(二)建立信用评价系统,创新信用监管模式。信用监管制度不健全是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加快推进信用评价和监管体系建设,制定市场主体信用、风险预警等级评定划分细则,通过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整合,确定信用度,实施分类监管。必须尽快建立市场主体失信和惩戒机制,将有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记录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单” ,通过媒体和网络向社会公示,提高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和“失信成本” ,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逐步实现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准入、交易、竞争、退出行为的全程监管。同时,创新信用监管模式,增进行业协会参与,引导其开展信用评级、管理和监督,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信用信息。通过采集公众评价,借助社会监督力量,促进企业自律。尽快构建监管部门、行业机构、新闻媒体、消费群众“四位一体”的信用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对诚信记录,可作为企业融资、招工就业、人才引进、社会福利保障享受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如:在登记年报时,通过查询企业信用等级,来把握准入审核尺度和巡查监管等级;在融资贷款中,通过参阅企业信用数据,确定能否提供信贷服务;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根据市场主体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监管,提高执法效能。
(三)加快信用立法,完善法制保障。法制和诚信是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信用监管的建立,需要纳入法治轨道。应尽快研究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可操作性条款;出台企业、个人征信的统一标准和方法;规定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范围以及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处理; 明确社会信用信息资料的征集、披露、失信行为的惩戒和信息使用的权利义务及承担责任;落实政府征信发布机构及监管职能,为推动社会诚信体制改革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