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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广西城镇饲养犬管理办法 治理饲养犬乱象

  • 2013-10-14    致公党柳州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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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各地市犬只伤人、扰民等问题愈发突出。我区的情况也不容乐观,电视、报纸等媒体也多次报道我区有犬只伤人、饲养大型犬扰民、观景区被污染等事件。加强犬类规范管理,营造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是顺应广大市民愿望的举措。

为此建议:

一、有关部门加快制订我区城镇饲养犬管理办法

公安局、卫生局、市容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饲养犬管理办法》,《办法》应该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我区城镇饲养的犬只按照要求登记上牌。二是严禁携带犬只进入公园、广场、街道、商业街区、学校、幼儿园、商场、酒店、车站等市区公共场所。三是政府调拨专项经费与疫苗配套发放,也可以在缴收管理费、登记费时包含疫苗费用。四是规范养犬,减少扰民伤人及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如饲养犬只在户外活动时要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如牵绳,犬只饲养人应及时清理污染物;犬只伤人,犬主要承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药费、营养费和误工损失;咬死家畜、家禽的,犬主要负责赔偿;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以及违规养犬者报复检举人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管理重在引导

建设和谐社会是加强城市管理的依归,城市管理需要调动全体市民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城镇饲养犬管理办法制订前,应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加强犬类管理,更主要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养犬人士的思想认识,支持有关措施的实施,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共同营造和谐清洁的安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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