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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业务骨干到法院挂职锻炼的建议

  • 2011-12-26    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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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由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纠纷日益增多,民商事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复杂,法院审判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申诉、上访的情况也越来越多。根据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法院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成为了检察监督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检察院民事行政监督工作起步晚和立法上的不完善,严重制约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效果,再加上人员编制不足,人才储备不够,也使得检察院行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力不从心。这主要体现在:

1、人员力量的配置显然不如法院。检察院民行部门的监督对象是法院的立案庭、民事审判一、二、三庭和行政审判庭共五个庭的判决和裁定案件,在人员力量的配置上以一挡十,显然不如法院,监督效果可想而知。

2、办案经验不如法院。法院民事审判一、二、三庭和行政审判庭每年承办案件的数量也远远多于检察院,正所谓熟能生巧,所以法官的办案经验相对丰富,而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接触的案件类型较为狭窄、数量较少,业务水平提升较慢。

3、专业化程度不如法院。法院民事审判一、二、三庭和行政审判庭承担各自相应专业类型的案件,正所谓术业有专攻,而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由于人员少而无法实现这样的专业分工。

4、培训力度不如法院。民事行政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仅民商经济法就有等近40部之多,各类条例、细则及司法解释,更是数不胜数,民事审判作为法院的重要业务部门相关的业务培训能及时培训到位,且法院内部的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法官能及时知悉,而民行检察作为检察院的非重要业务部门,业务培训相对较少,对法院内部的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等直接用于判案依据的知悉程度显然低于法官。

5、民事行政检察人员整体素质欠缺。在长期重刑轻民的背景下,民事行政部门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致使各级民事行政部门(尤其是基层民事行政部门)在人员配置上的需求被忽视,很难分配到专业的法律人才。因此,目前民事行政检察官整体素质欠缺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二、建议:

随着近年来,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大背景下,目前检察院也越来越重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发展,在稳定现有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的同时,根据民事检察工作的特点和专业化要求,从民事检察工作的长远和发展着眼,正加大专业化建设力度,努力通过多种形式引进、培养民事检察专门人才,加强民事检察办案力量。为应对民事检察工作的迫切需要,根据上海以及国内其他地方的一些经验,建议选送检察院民事检察业务骨干到法院挂职锻炼具体如下:

1、选送民事检察业务骨干到法院挂职锻炼。要做好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必须首先熟悉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通过业务骨干的挂职锻炼,让他们熟悉审判实践,积累办案经验,利于夯实检察人才司法经验厚度

2、对挂职人员实行轮岗挂职。轮岗挂职利于挂职人员全面熟悉法院不同业务庭的办案程序,了解不同业务庭审查证据的规则,提高证据审查、文书说理、法律适用及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共同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

3、建立对挂职人员的考核制度。原单位和上级单位要对挂职干部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听取挂职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评价意见,对挂职干部的办案数量和质量定期评查。挂职期满后由本人写出书面总结,所在挂职单位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核并作出书面鉴定,将考核结果与个人书面总结一并送其单位政治部,同时报送省级检察院政治部,作为以后检察官晋级的重要考核指标。

4、制定民事检察业务骨干全员轮流挂职锻炼的整体规划。对我市两级民事检察官的人员情况和工作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民事检察业务骨干全员轮流挂职锻炼的整体规划,力争在五年内实现业务骨干全员轮流挂职锻炼的目标,并将选送民事检察业务骨干到法院挂职锻炼形成常态和制度。

5、利于加强与法院系统的人员交流,吸收具有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的干部加入民事检察队伍。总之,要努力建设一支专业基础扎实、实战经验丰富、年龄结构合理、热爱民事检察工作的优秀队伍,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加强民事法律监督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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