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工党柳州市委宣传科 李琪
三、探索与实践: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构建和发展,是民主党派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实现途径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当前,中国靠原有条件支撑发展的力度在弱化,全面改革势在必行,《决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是将发展提升到国家制度模式,这是由中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历史时期决定的。其意义在于科学回答了“怎样治理社会主义社会这样全新的社会”这一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史的重大问题。
作为参政党,若要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中有所作为,必须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构建和发展,并实现与共产党的共同成长与进步,才能更好地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
那么,民主党派应当怎样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构建和发展呢?
(一)全面探索新时期参政议政规律,更好地发挥参政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路线,表明执政党对社会政治发展规律有了新的认识,标志着多党合作制度开始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参政党应当不断总结履职经验,探索参政规律,为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建有用之言、献有益之策。
1、明晰民主党派新的历史方位
对民主党派的历史方位作出准确判断不但是处理好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关系的依据,同时也是民主党派发挥参政党作用的基础。民主党派只有紧紧把握国家发展大局,坚定地与中国共产党风雨同舟,才能找准参政党所处的历史方位。
当前民主党派新的历史方位为: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全面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参政党。只有明晰了这些方位,才能使参政党建设与执政党建设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
2、加强参政议政规律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参政议政规律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是保障参政党在新时期巩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发挥我国多党合作政治优势、增强我国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和参政党的参政能力的系统工程,需要随着时代任务的变化不断调整和完善。需要把握的重点内容包括:加强理论学习研究,提升参政议政理念,正确把握新时期参政议政的方向、目标和基本任务,用制度规范参政议政的自觉性、创造性和规范性;优化环境,在社会上形成普遍的制度意识和规范意识,使参政议政规律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有广泛的民意基础。
3、逐步从参事、建言向参政、监督推进
尽管我国多党合作制度中赋予了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能,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往往是多参事、建言,少参政、监督。甚至在开展参政议政工作中有重形式、轻内容;重传统、轻创新;重动机、轻效果的实际情况。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入,对民主党派参政议政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民主党派要依靠党委,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建立有效的对口联系机制和制度,聚才聚智,集思广义,形成合力,开创参政议政工作新局面;另一方面,也要更好地运用宪法和法律对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工作进行规范和调节,从而使民主党派更好地在法治的框架内行使参政党的职能。
(二)积极发挥参政党在协商民主中的独特作用
对协商民主的重要地位,要放到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中来认识,即: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依据党的十八大关于“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总要求,深刻阐述了有关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一些重大问题,就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新论断、新举措。概括起来,就是要切实增强协商实效,规范协商内容,提高协商能力,强化协商成果运用,更好地展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优势和价值,努力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协商格局,让政治协商真正发挥出示范、带动、推动作用。
1、民主党派在协商民主中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证,也是协商民主形式健康有序运用的重要前提。《决定》指出:“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1]这深刻揭示了发展协商民主的领导力量、协商的内容和基本原则。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探索形成的,是一个正在逐步完善的体系,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才能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应,才能与中国共产党一道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2、完善政治协商制度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政治协商对协商民主的牵引作用
政治协商是我国多党合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协商民主的发源地和充分应用的领域,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阵地。只有进一步搞好政治协商,才能带动和促进协商民主在其他方面广泛运用。在这种意义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对我国整个协商民主发展具有牵引作用。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包括两种基本方式:一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政党之间的协商;二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
2005年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依据长期的民主协商实践,规范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党之间的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主要内容等。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 [1],既是政治协商的开拓创新之举,也是对民主党派提出的新要求,为民主党派在协商民主建设中发挥更大更好作用提供了新的制度平台。
3、加强民主党派协商能力体系建设
当前,中共执政方式特别是在决策机制上加快向民主化、科学化的转变,民主党派作为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主体,必须要建设好与中国共产党相匹配的参政能力,才能在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中保持“多党合作”的平衡。
之所以把民主党派的协商能力归纳于“体系”的范畴,是基于民主党派的协商能力涵盖了多层次、多渠道且各个环节之间形成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加强这个体系的建设应当包括:突出民主党派之间相对集中的参政领域,形成分工合作机制,注重选题的战略性和持续性、注重意见建议产生过程和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善于将党派特色转化为参政议政优势;把参政议政工作融合到民主党派工作的各个方面,使参政议政工作寓于民主党派日常工作之中,形成习惯和惯性;发挥党派成员的整体力量,突出专家在参政议政中的关键作用。
(三)完善民主监督的形式与内容,协助实现国家政权和社会稳定
合作型政党制度必须处理好政治上的“主辅关系”,解决一党主导体制下的“问责民主”。参政党的民主监督,是指民主党派对执政党即共产党的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优势,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政治资源,是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切实加强参政党的民主监督,并以此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重要环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参政党自身要强化化意识、优化管理、加强建设
尽管参政党的民主监督属于柔性的民主监督,但是其监督的实质包含了实效性和工具性的内容,因此必须综合考量其效率、效力及功能指向。如何获得这些效率、效力及功能,参政党要在以下方面进行提升:
(1)提高参政党的政治素质
政治素质在参政党素质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其最核心内容是能够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共产党亲密合作,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较高的政治素质是行使民主监督的基础,如果缺乏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缺乏对政治的深刻洞察力,缺乏高度的时事敏锐性,民主监督就难以保证。只有不断学习政治理论,提高理论思维能力,总结政治实践经验,积极参与政治实践,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民主党派成员的政治素质,也为行使民主监督提供基本的理论基础。
(2)完善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内部工作机制
逐步建立适应民主监督的工作制度,推进基层组织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为此,应注重机构设置和人员选用,制度制定及其完善,理论和政策研究。以使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内容具体化、运行程序化、操作规范化,避免形式主义和随意性,从而提高民主监督的成效。
(3)监督与服务互动
参政党要坚持依靠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构建社会大监督网络,使民主监督与参政议政相结合,使监督与服务发挥合力作用,提升监督体系整体效力。参政党的民主监督主要是通过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任职的成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是特约监督员等骨干人员来实施,这些成员通常是参政党中的优秀骨干、专家学者,在监督的同时还可以在专业领域内提供较高层次的意见、建议,使民主监督的主、客体始终处于良性互动过程之中。
(4)深入群众,搭建平台,加强对口联系
参政党要在执政党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搭建起一个能够体现广泛民主、平等协商、方便沟通的平台,最大程度上向执政党反映他们所代表的那部分群众的利益要求,以获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认同。
积极建立与党政部门的对口联系,健全党派与国家机关良好互动的机制,使参政党对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实施情况有全方位的了解,以便于增强监督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5)健全监督激励机制
由于民主党派在监督过程中很容易触动一些权力部门和个人的利益等一些敏感问题,需要制定一定的制度规范来保障其民主监督权利。一方面要强化自律意识,建立健全内部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机制,增强民主监督的保护机制。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民主监督工作激励制度,倡导参政党的使命与责任,强调参与,有效发挥激励作用,做好民主监督人才的推荐工作等。
2、执政党要为参政党民主监督完善政治环境
长期以来,民主监督一直未能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外部政治环境还不够完善。必须通过加强和完善一系列制度建设,进一步优化民主监督的外部政治环境,使其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才能充分发挥参政党民主监督的作用。
(1)将参政党民主监督融入国家治理体系之中
提倡事前征求意见与事后反馈并重,建议性与批判性监督并重,鼓励性与督促性监督并重。要充分拓宽民主党派组织及其成员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的广度与深度,扩大参政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知情范围和参与程度,及时组织参政党成员参与党委、政府重大问题的决策,参与重点工作的推进,参与重要活动的组织。要加快党务、政务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速度,依法在一定范围内将国家机关的法律制定、机构设置、权力分配、人事安排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施政或活动情况向监督主体公开。从而把民主监督寓于政治协商之中,贯穿于参政议政活动的全过程。
(2)加强约束机制建设,以制度保障参政党对执政党和政府进行民主监督
任何监督都必须要有相应的权利和权力,也就是要有受法律保护的实行监督的合法权利,以及实行监督并排除各种阻力和干扰的权力。要建立必要的维护监督主体权益的规定,用法律语言对民主监督的性质、程序等进行明确的表述,为参政党各种监督主体和各种形式的监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参政党监督相关法律条文的内容具体化、运行程序化、操作规范化有利于提高民主监督的成效。
(3)改进和完善民主监督的反馈制度
健全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的畅通沟通与反馈渠道,扩大参政党的知情范围和程度,强化民主党派监督的权威性,使参政党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能直达党政领导部门,及时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要使参政党的意见、批评和建议有人负责,有人办理,提高民主监督的实效性,必须建立办理参政党调研视察报告、民主评议意见、重要建议和批评意见的反馈制度。各级党政领导要抓好责任落实和督促工作,对所提的意见、批评和建议跟踪到位,增强民主监督的约束性和有效性。
(4)制定参政党成员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保护措施
通过立法来依法保护参政党成员履行民主监督的职能,使民主监督由软约束变为硬约束,增强民主监督的权威性,提升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政治地位。在相关层面制定参政党成员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保护措施,保护监督者权利的实施和正常的民主监督免受不应有的干扰和侵害,以确保民主监督工作的顺利健康发展。
(5)从政党关系层面加强与参政党的交流与合作
党际之间的监督是通过提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这也是完善参政党民主监督外部环境的重要环节。实践证明,在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各民主党派的建言献策和监督在关键时刻起了重大作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参政党与执政党交流合作机制,在合作与交流中增进了解和友谊,达到互相监督和促进民主监督的作用。
参政党的民主监督作为一种非权力的政治监督,需要一个不断摸索、不断完善的过程。把参政党的民主监督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进行考量,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需要,也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需要。随着探索与实践的深入,参政党的民主监督必将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结束语
“知先于行而导之行,行于知后而贵于知”。民主党派在以中共十八大及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作贡献的过程中也需要遵循这一道理。十八大及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是一个庞大精深的系统,只有深刻领会其精深实质,才能做到“知”,才能用“知”去指导正确的“行”。在此基础上,更应勇于实践,科学实践,这又是“行”的更高层次。这一过程往复循环,无休无止。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与之对应的探索与实践也必须无限地延伸。各民主党派要有勇气和信心坚定地与中国共产党在这条道路上不断探索,朝着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目标奋勇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