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工党柳州市委宣传科 罗贵强
三、民主党派履职发挥作用的现实挑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存在制度缺失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人民政协不再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同年12月,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人民政协存在的依据由“组织法”变为“章程”。目前,民主党派参与协商民主的主要平台——人民政协除了在我国宪法有原则依据外,民主党派参与协商民主没有其他具体的、细化的法律规定,法律制度严重缺失。
(二)没有专职人员履职,独立性不强
民主党派成员多数为兼职,机关专干只有几人。以柳州市为例,各个民主党派成员人数在300-600之间,机关专干多的如民盟有8人,少的如致公党和九三学社只有5人。由于兼职成员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干好本职工作是他们的首要任务,履职党派职能成为次要工作,难免让协商民主流于形式,沦为配角,从而影响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效果。同时由于明显的精英化和非专职化,为顾及本单位工作、社会影响和政治前途等,民主党派成员在参与政协开展协商民主工作,容易受本单位党政领导和同事的影响,大量触及社会尖锐矛盾和敏感问题不敢大胆提出意见或建议,以致所提提案柔性较多,锐利性和开拓性不足。
(三)协商民主的渠道不够广泛
民主党派参与协商民主以人民政协这一平台为主。以柳州市为例,政协每年召开大会期间,各民主党派以提交提案以表达政治参与为主要内容。其次,通过一些零散的征求意见会、民主评议会和民主监督会等,这些都没有硬性指标约束,随意性很大,具有影响力的少,流于形式的多。
(四)协商民主缺乏考量标准
目前除了政协层面有一定的做法和规程,但由于没有法律层面规定和相关考量标准,协商民主往往流于形式。党派之间层面的协商,只是一种原则上的规定,没有规范、具体的内容与程序规定。对在事前、事中没有进行民主协商而造成立法或决策失误的人和事,考核、升迁几乎不受影响,追究法律责任则少之又少。
四、发挥民主党派在协商民主中重要作用的建议
(一)健全法律法规,让协商民主从主体、客体到内容、程序和组织等各方面都有法可依
1.在宪法框架下,构建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的协商民主具体可行的法律与规章。例如制定《协商民主法》《民主党派参与国家国家重大事项决策条例》等。
2.健全有关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法律规章。参照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借鉴他国协商民主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有关人民政协的法律规定,例如在《宪法》精神指导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协法》、《人民政协组织法》、《民主党派法》等,使民主党派透过政协平台参与协商民主更加合法、合理。
3.从国务院到地方政府,建立健全有关规章,让民主党派参与协商民主的内容、程序和组织形式均有法有据可依。
(二)完善协商机制与渠道,促进协商民主的程序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面对结构逐步转型、利益明显分化、冲突日益频繁的社会,协商民主需要进一步拓宽渠道和形式,让利益表达和诉求灵活丰富。除了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主要组织形式,还要不断开拓其他协商民主渠道,并使之程序化、规范化。
1.把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协商民主贯穿于立法和重大决策的事前、事中。一是把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在进行重大决策之前和事中必须通过协商民主程序纳入法律法规,各地根据实际制定有关具体执行细则,推出如《参政党履职实施意见》、《关于重大事项邀请民主党派参与决策实施办法》等;二是制定有关标准,把各级党委政府执行协商民主的情况纳入考核指标,并作为官员升迁重要参考内容之一;三是严格执行协商民主考核标准。对没有按照规定执行协商民主造成决策失误,甚至严重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内责任和行政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2.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界别优势,把人民政协的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和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的协商紧密结合,完协商民主机制,促进我国协商民主制度的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建设。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各具特点和人才优势,特别是与政协平台的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可以深度融合。例如农工党柳州市委与柳州市政协文教委在医保、养老、乡镇卫生院等主题进行多次合作调研履职,均取得良好效果。
(三)扩大民主党派专职队伍,提高协商民主的有效性
为提高民主党派参与协商民主的实效,需借鉴他国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扩大民主党派专门履职队伍,让专职成员专心于履行民主协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职责,以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随着专职队伍的不断壮大,才能更好地保障协商民主的深度,从而提高履职效果。
(四)加强民主党派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
创新内部培养机制,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在社会主义学院每年开展3-5个专题课程等,不断提高民主党派成员的政治觉悟和理论素养,使其从关心国家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问题入手,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认真调研,找准切入点,提出切合时宜、切实有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履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