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将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及精神病性自伤
纳入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的建议
朱小乐
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市因长期饮酒、酗酒所致的的精神障碍患者逐年上升;精神障碍患者的肇事肇祸经常发生。广西脑科医院2010年收住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病例143例,2011年收住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病例171例,2012年上半年收住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病例 102例;精神病性自杀、自伤、自残率大约20%,因此,给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后果之一。
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是一种由于长期、反复饮酒,引起以精神病性症状为主的精神障碍,如出现幻觉、妄想、情感障碍等。从病程来说,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是一种由于长期(几年到十几年)、反复饮酒的结果,它出现的后果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由于症状支配而出现的后果,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下降,是不需要负完全责任的。普通醉酒是单次过量喝酒造成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知道过量喝酒造成的后果,是需要负完全责任的。
如今,我市现行的《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0)》的通知》规定(柳政发<2011>69号):因自杀、自伤、自残、酗酒及本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打架斗殴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不属于报销范围、《柳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基金补偿技术方案(2012修订)》规定:酗酒、打架(含夫妻打架)、斗殴、吸毒、服毒、自杀、自伤、自残患者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这些规定,笼统地把因自杀、自伤、自残、酗酒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不予补偿,侵害了一部分精神病人的利益,也不符合医疗保险的本义。
建议:
1.尽快修订“医保”和“新农合”规定,将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及精神病性自伤纳入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
2.由专科医院的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专家对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及精神病性自伤进行诊断,将普通醉酒及由于社会因素引起的自伤排除在报销和补偿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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