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看来,民主监督在我国监督机制中还是具有特殊价值,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是一种很好的监督形式。但是,对这个问题,在认识上有两个误区:一是对我国民主监督的理论设计不够理解,不了解民主监督的基本方式和基本着力点,试图与权力监督、法纪监督并驾齐驱,树立权威性;二是不认识民主监督的特殊作用,视其无威,对来自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的提案、批评等,不予重视或敷衍了事。在实践上也确实还存在某些缺陷,未能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
鉴于此,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去探索:
一是拓展民主监督内容,探索民主监督的新形式。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协对民主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作了一些规定,但还不能适应党风廉政建设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必须进行完善。要适应我国民主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除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宏观层面的监督之外,还要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选择社会关注、群众关心、影响较大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微观层面的监督。在完善已有民主监督形式的基础上,要积极探索民主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新形式,借助舆论监督的力量扩大政协民主监督的影响力;加强与人大的沟通和合作,通过人大监督的法律强制性增强政协民主监督的约束力;与行政、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开展监督,实现政协民主监督与行政、纪检、监察监督的结合,强化政协民主监督的效果;要通过努力,逐步形成民主监督与舆论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等相结合的立体监督体系,使民主监督职能不断延伸和扩展,形成监督合力。
二是要突出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来自政协、民主党派的批评意见,责成有关部门及时纠正批评中所提及的缺点和错误。要定期举行有各民主党派、政协委员、“特约四员”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政协和各民主党派送出的提案、建议案、调查报告、举报等,要认真清查情况,及时处理。在可能的情况下,要建立办理此类文书的专门机构,狠抓制度上的落实。党和政府组织有关反腐保廉的检查组,凡能让政协委员、党派成员参加的,都要吸收他们参加,并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
三是要增强民主监督的强制性、否定性、权威性。增强民主监督的强制性,就是建立健全民主监督的履职机制,规范其程序,明确其责任。要求被监督者要履行职责,认真听取意见,如实反馈办理情况。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的部门,政协要问责,通过党委政府实行纪律处分。增强民主监督的否定性,就是监督的开展不能只停留在充分肯定和一般建议上,要敢于和善于提出否定性意见。对被监督部门办理效果不满意的,要敢于退回要求重新办理;暂时无法办理的,要求其说明情况。增强民主监督的权威性,就是要提升民主监督的地位,将其列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政协民主监督开展情况和党政部门办理情况的汇报,并纳入党委政府督察工作,强化督办力度。
四是要不断提高政协委员的素质,进一步强化民主监督效果。监督效果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政协委员的素质。政协委员作为民主监督主体,应充分认识民主监督的现实意义、政治内涵和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敏锐性,努力发现和提出问题,并通过政协组织系统规范的工作去争取解决问题,真正代表社会各界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积极推进党委和政府的工作:要掌握必备的理论知识,不断提高深入调查研究的能力和水平,把调查研究作为开展民主监督的基本功。要不断提高提意见、建议的水平,既要准确、正确地提出问题,又要能提出切实可行、可操作的改进措施或解决问题的方案,做到有理、有据、有力,有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从而保证监督的效果。(农工党柳州市委 毛桂兰)上一篇: 提高委员视察工作水平,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上) || 下一篇:提高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实效性的思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