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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全国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建议

  • 2010-04-26  民进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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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教育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就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巩固普及成果、着力提高质量、促进内涵发展新阶段的有关工作作出部署,提出力争在2012年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到2020年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意见》强调,要按照《义务教育法》要求,将推进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任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中之重,把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重中之重。目前,只有部分省市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办学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的标准可以执行,对推进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形成障碍

对此,我们认为,推进全国统一的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制定,取消原有标准划分的“城市、县城、农村”三个类别,将对逐步减少城乡中小学之间的办学条件差距,加快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是根据全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教育发展实际,制定不分城乡类别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设置与规划、用地与校舍、设施与设备、师资与经费保障等提出明确的数量化规定。

二是在全面普查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分地区、分省市,逐步推进全国统一的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淡化和取消各省、地、市原有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标准,特别是农村学校的办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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