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能力的建议

  • 2018-12-21    

内容导航:

  价格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是经济各方面的综合反映。物价工作事关国计民生,不仅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而且也是最贴近基层、群众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社会最关注的民生热点问题,大市场的监管模式也给物价局履职提出新挑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出台后,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物价局推出的价格改革力度空前,政府定价范围大幅缩减,目前我国已有98%以上的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但是作为具体承担价格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市、县级物价部门,由于机构动荡,人员流失并老化,政策法规滞后,相关单位不够配合等因素,在工作中面临诸多困难,因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保持物价队伍的独立和完整。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入,物价热点问题层出不穷,市场价格监管出现许多新课题,新挑战,市、县物价部门工作量不减反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物价局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执法主体。但目前我区大部分市县的价格主管部门已并入发改委(局),不再是一个完整独立的法人机构,执法主体地位被削弱,从而给价格工作开展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在新一轮的机构改革中,市、县物价部门建议保持独立机构,并适当从人员上充实物价队伍,解决力量薄弱问题。

    二、加快完善价格法制体系。现行的价格政策,达到法律法规层面的很少,且《中华人民价格法》本身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建议围绕《价格法》和当前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价格行为规则,尤其是对放开商品价格,尽快制订和完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建立一套市场规则,实现竞争有序化的法制价格监管模式。

    三、丰富价格宏观调控手段。当前遇到市场商品价格异动,物价部门监管的手段还是以监测预警、提醒告诫为主,办法不够多。建议我区职能部门,健全完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构建覆盖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指数体系,加强价格宏观调控与财政、货币等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同时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降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价格改革而降低。

    四、社会征信系统加大对各市价格信用信息库的支持力度,助力市场物价有效监管。(蒋俏玲)

 

                          

    

    打印 关闭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柳州市委员会主办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柳州市委员会办公室维护管理
    E-mail:lzzx@liuzhou.gov.cn                             电话:0772-2660369
    版权所有:(C)2015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柳州市委员会                      技术支持:柳州市网络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