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我市基层法院实施“直接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建议

  • 201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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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剧、相关行业市场调整、企业经营困难及民间融资风险的集中爆发等各种因素影响,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剧增,制约了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地发展和信贷投放的信心,如何快速清收不良贷款成为了当前金融机构的工作重点。

各种清收方式中,诉讼清收是最常用也是最终的清收手段,但审理过程往往受限于各种原因导致案件无法及时审结进入执行程序,如何加强诉讼清收的“快审快结”,突破法律途径清收不良贷款效率瓶颈,成为目前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直接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作为担保物权实现的新路径,为案件实现快审快结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广西区内已有包括南宁、百色等九个地市城区及县法院实施了该特别程序,有效推动了不良贷款的清收。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优势在于提升了处置效率,降低了清收成本,减轻了法院的积案压力。鉴于此,柳州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迫切要求,市金融管理部门也一直致力于推动柳州各城区法院实施该特别程序。但各城区法院的态度都较为谨慎,至今尚无适用直接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案例。

建议:为有效缓解不良贷款大面积爆发所引发的金融债权及各类借贷案件数量的剧增所带来的司法压力,提升法律清收的效率,建议我各基层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实施直接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以减轻法院工作强度,保护债权人正当权益,维护正常金融秩序,以此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和创新的力度。(蒋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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