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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人事档案托管年费的建议

民革柳州市委

  • 200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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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人事档案一直以来在中国人的生活中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流动人才大量出现。人事档案托管应运而生。然而,人事档案托管却要收取10~20元不等的费用。这项收费既有悖于相关的法律,也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性质不符,更与政府目前国际金融危机下的宏观调控政策不符。因此,建议柳州市人民政府尽快取消档案托管费这一行政收费项目,把档案托管纳入财政预算内,改变现行的人事档案管理商业化运作方式。

 

人事档案在现实生活中为当事人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国家强制推行的福利政策,以及参加工作时间、学历、职称等许多方面的核定,都起着重要的参考凭证和依据作用。工龄年限的认证必须以人事档案为依据。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中国经济形势日益严峻。劳动就业受之影响明显。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高校毕业生及流动人员就业,非公经济是吸纳的主渠道。到非公就业的人群却大部分需要人事档案托管。而人事档案托管必须缴纳一定的托管年费。就算是应届大学毕业生,也只是头两年免收托管年费。如果大学毕业生选择到非公企业就业一辈子,那么第三年开始他就不得不缴纳档案托管年费,而且也许得缴纳三十年左右。相对于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及机关单位就业而言,这无疑是不公平的。

一、档案托管收费的历史背景

人事档案一直以来在中国人的生活中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我国现行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相对滞后于社会发展,出现人事档案利用方式单一,制度严密,被动服务等明显弊端。

二十世纪80年代初,中国的计划经济开始缓慢向市场经济过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不断增加对传统的单位构成了挑战,流动人才大量出现。1989年前后,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出台了《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这两份文件重新确立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垄断权,但因为没有国家物价局联合署名,这两份文件并没有提及收费。

价费字〔1992〕253号文件出台,打开了人事档案收费的大门。这份由中国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署名的通知授予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垄断服务和收益权,明确了人事部人才流动中心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收费的名目和标准,给予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对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收费的自由定价权,并强调政府机关干部人事调动服务免费原则。1996年12月2日颁布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人事档案托管年费收费为劳动人事部门独占。

二、档案托管收费的不合理表现

首先是违反相关法律。价费字〔1992〕253号文件为人事档案收费授权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抛弃了相关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让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脱离档案行政部门的视线,公然违背了《档案法》第六条“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的规定;对非公经济收费,此举又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其次是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性质相矛盾。从公共事务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干部人事档案还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都具有相同的政治性、严肃性和保密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各类人才的纽带,是把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各类人才纳入党和政府工作范围的重要手段,也是落实党管人才原则的有效抓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对档案管理人员的政治资格、档案查阅借阅制度等做出的规定与《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完全一致,其第十一条规定“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这表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与其他人事档案一样具有同等政治身份。

现行制度规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只能由政府人事部门下属的人才服务中介机构管理,不能随便销毁,故意丢弃。办理养老保险、职称评定、转正定级、学历证明、各种政审都离不开人事档案。从这些规定看,人事档案是国家法定实行强制性归口管理的文件资料,具有明显的公共信息特征;档案管理工作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不具备任何的商品属性。因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为国家档案,理应按照《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享受同样的免费服务。

三、档案托管收费的现状

但是,现行的档案“托管服务”采取的是商业化运作方式,档案的“主人”只有交了钱才能享受服务。目前柳州一份人事档案每月的托管费用从 10~20元不等,使用、调动都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柳州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年费为240元/人/年(成考与自考毕业生单纯挂档为60元/人/年),劳动职介中心托管年费为120元/人/年。人才服务中介机构每年仅流动人员档案托管年费的收入就高达千万。

去年社会劳动保障的58号文为流动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提供全面服务。然而,让流动人员始料不及的是,要参加社会保险,需要到劳动职介中心进行工龄认定,而该中心要求流动人员足额交纳托管年费后方在相关表格盖章确认(正在享受低保的人员可以免交)。除补交年费外,领取表格需0.5元/份,档案管理手册2元/份,档案袋1.5元/份(这部份费用是必交的)。流动人员与服务机构因此形成明显的消费者与服务商之间的关系。流动人员为办理社保,不得不补交“托管费”才得以顺利办毕相关手续。对那些不得不补交“托管费”的人来说,档案实际上已成为捏在人才服务机构手中的把柄和“人质”,流动人员在没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不得不接受对方的苛刻条件。

如果一个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已经在服务机构“托管”了10年,那么他就必须补交1200元(或者2400元)托管费才能在社保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工龄。人事档案托管实际上已经成为了一种“强制性消费”,人们不得不为此付出一笔代价不菲的“托管费用”,而这方面的管理成本却很少。要求当事人交纳相对昂贵的“托管费”,档案表现出商品货币化的性质,“人质档案”的制度交易因而倍受市民质疑。

四、建议及对策

1、取消托管收费。档案托管收费已经不符合政府目前国际金融危机下的宏观调控政策。政府应加大对人事档案管理的投入,应该积极响应国家100多项行政收费项目取消的政策,出台“人事档案不得向个人收费”等相关规定,通过行政手段干预提高服务质量。建议柳州市人民政府尽快取消档案托管费这一行政收费项目,把档案托管纳入财政预算内,改变现行的人事档案管理商业化运作方式。

2、实行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当今社会已经进入信息化时期,从信息技术发展而来的人事电子档案,则是对传统纸质人事档案的一种革命。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实现了个人档案的电子化,例如,在美国75%的档案都以电子形式保存,只是为了安全起见,再用纸质载体来保存电子文件或档案。建议有关部门通过采用计算机技术、光盘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等对每个人的基础信息制成电子文档,建立专用人才流动档案数据库,及研制各种人事档案管理软件、人事档案专用网络,通过计算机控制档案的修改、调阅等权限,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再缴纳档案托管费,只要经过一定的手续就能方便、快捷地利用所需人才的档案信息(涉密及隐私部分除外)。

3、严格制度,推行责任追究制。为确保档案的真实可靠,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手续,形成层层有人管,上下左右,纵横相通的管理网络。做到利用方便,提供准确,有效地制约造成人事档案泄密、涂改等人为因素。对人事档案管理中出现问题的,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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