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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提案线索选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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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排污者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并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检查符合国家规定的能力要求和技术条件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排污者,应当委托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收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所从事的监测活动,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据此,环境监测站的收费只有委托监测收费一种合法途径。即单位委托监测站对单位的环境进行监测,监测数据将作为环保局收取环保费的依据。环境监测站并不是执法单位,只是事业单位,其只能通过提供服务而收取服务性费用,并没有任何权利私自直接向企业和商户收取任何环境监测费。只有在企业或是商户的委托下双方才形成一种委托和被委托关系,由委托企业或是商户根据它的服务项目向环境监测站支付监测服务费用。目前,环保意识提高,环保工作加强,但是否是要强制所有的企业每年都要向环保局缴费呢?
听说每年企业年检要环保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否则不予年检受理,这种做法的依据是什么?似有强制收缴的意思,另外,环保收费虽然经过物价局核准,可是,这就算合理收费,合法收费吗?不说检测一个点要收多少钱,那个的核算我们不懂,出车费就收200多,报告费竟然收3000,这又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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