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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提案线索选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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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的运用是交警提高交通管理工作效率的一种手段,但其透明度还是让市民不满意。尽管交警部门根据市民的反映在不少路段提速了,但对超速的认定和执法透明度还不够。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同时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道交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第一百一十四条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由此,电子眼拍到的东西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但由于没有现场执法认定,故对驾驶员的认定基本是按车主来确定,公示违法行为时种种原因车主没有得到通知,只在年审才知道,就会给违法人一种执法不透明的感觉。另外,作为交通技术监控工具的电子眼,是否都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规范?虽然交警部门的执法依据是交法,但其毕竟也是行政执法的范畴,多些透明度,也多了些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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