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政协十届五次全会上,社会法制委及委员张素琼提出的《关于社区居民委员会用章管理规范化的建议》得到柳州市社区建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采纳,并以柳社区办发(2010)2号文下发,内容如下:
近年来,随着各级党委、政府对社区建设越来越重视,社区居委会的地位越来越高、作用越来越大,社区居委会的管理也越来越规范。但是,据调查和社区工作人员反映,社区居委会公章“万能”现象非常普遍,收入证明、有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诸多材料都要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和盖章,并因此产生了一些不良的影响和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区管理体制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柳发[2007]28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居委会管理,严格印章管理使用,维护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合法权益,更好的为社区居民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及印章管理使用原则
社区居委会的印章是居民自治权利的象征。印章的管理使用必须坚持“依法自治、明晰责任、审批用印、严格管理”的原则,既要体现为居民服务和对居民负责的态度,又要增强职责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切实加强对社区居委会印章的管理使用工作。
二、社区居委会印章使用范围和出具证明范围
(一)印章使用范围
1、社区居委会主持召开的居民会议;
2、以社区名义上报的各种公文、材料等;
3、社区公开栏内定期公布的居务公开内容;
4、向社区居民发放的通知、告示、宣传材料等;
5、社区居委会的统计报表和档案;
6、社区共建活动和资源共享等协议;
7、其他依法应使用印章的事项。
(二)出具证明范围
1、根据社区居民的需要,社区居委会确实能够证实的情况;
2、经过社区居委会申请或核实的最低生活保障、抚恤金、残疾保障金、子女助学金和减免学杂费等事项;
3、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上级政府要求由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或盖章的事项。
社区居民要求社区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时,必须提交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并为社区居委会提供需证明事项的依据和有关信息;社区居委会必须对需要证明的情况进行详细核实,确定无误后方可证明或盖章。若因无凭无据出具证明材料或盖章,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证明出具人或印章使用人的责任。
三、严格社区居委会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一)明确制发机关。社区居委会印章由县、城区民政局按规格和制式统一制发。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并追究印章管理人的责任。
(二)实行专人保管。社区居委会印章由社区居委会主任指定专人保管,妥善存放,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高、工作原则性强;印章未经批准不得带离办公室,也不得交由当事人或非办公室人员使用;确因特殊情况需移交办公室人员时,必须进行移交登记,移交人必须妥善保管并公正用章。
(三)严格审批程序。社区居委会印章的使用,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审批;凡涉及重大问题需经公示或由居民会议表决的,应待公示结束或表决通过后盖章。如违反程序,印章管理人员有权阻止或拒盖印章。
(四)建立备案制度。印章使用情况应进行详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时间、用印内容、用印份数、签批领导、经办人员、申请用印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用印登记册年终归档以备查考。
(五)确保规范管理。社区居委会印章的审批和管理人员不得同为一人;不得在空白的信笺、表格及其他纸张上盖章,加盖印章前要对所盖印章的文书内容进行认真审阅,确保内容真实有效。印章更换时,原印章应缴交制发机关,不得弃置。
四、加强对社区居委会印章使用及出具证明情况的监管
(一)加强管理指导。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社区居委会的业务指导,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尽量简化办事程序,减少需要社区出具证明或盖章的事项。如有超出印章使用规定范围或对外发生经济往来的文书,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主动向街道办事处领导请示,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印章。
(二)完善民主监督。社区居委会要进一步健全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经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纳入居民公约,实行民主管理。
(三)实行责任追究。凡违反印章管理制度、私盖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因用印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诫勉、引咎辞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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