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委员参加中级人民法院监督员会议侧记
2月下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廉政监督员座谈会,市政协社会法制委主任傅韵陶、常委胡火生、委员凌 琳等三位监督员参加了会议。
作为执法机关,每年召开一次监督员座谈会是人民法院接受社会各届监督必不可少的工作之一。但今年的监督员会议,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少数法官受“请托说情之风影响,利用职权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这一突出问题”,于2009年初制定并颁布了“五个严禁”硬性规定后,召开的一次别开生面的座谈会。
座谈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书记王桂明主持,莫寺群院长参加会议,莫院长简要汇报了法院一年的主要工作,并就监督员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王桂明书记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五个严禁”的规定,请社会各届监督员予以监督,让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置于阳光之下。
座谈会上社会各届监督员踊跃发言,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五个严禁”表示赞赏,对中级人民法院及时召开监督员会议布署该项工作表示赞同。傅韵陶委员在发言中谈到:“五个严禁”的硬性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法官的行为,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所有的司法活动中,法官的审判活动居于核心地位,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人民群众之所以去找法官,也就是去找公正,因为人们认为,法官就是公正的化身。所以,丧失公正性的司法将会动摇社会公正的根基。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五个严禁”就是把亟须解决的五项行为规范提出来,文字表达言简意赅,意味深长,更加简洁明了,通俗易记,是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升华和提炼,有助于树立公众对法官的信心。
胡火生委员也谈到:“五个严禁”的基本内容并不属于什么“新鲜”的规定,主要是对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重申,但是由于这几方面的纪律规定在实践中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实,致使相关问题也日渐突出,并逐步成为了影响当前司法廉洁的突出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将几个方面的规定提出来加以重申和强调,并采取更加刚性的措施,来推动相关纪律规定的落实,“五个严禁”的实施,必将能够促进我国审判职业伦理的完善。
凌 琳委员也就“五个严禁”的实施,谈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最后莫寺群院长欢迎广大监督员做好监督工作。并且积极鼓励案件当事人到法院对违反“五个严禁”的行为进行举报;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贯彻落实“五个严禁”规定情况的监督;要求中级法院的纪检部门要敢于“碰硬”,在严肃查处上狠下功夫。
附:“五个严禁”的基本内涵: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具体是指接受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以及受托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或者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等的钱物、请吃、娱乐、旅游以及其他利益的行为。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具体是指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制度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的行为。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具体是指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打听他人办理的案件,或者向案件承办单位(部门)的领导、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人员或其他辅助人员打招呼、说情等行为。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具体是指在委托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或者指定破产管理人等活动中徇私情、谋私利,与相关机构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具体是指违反规定泄露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及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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