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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兜底线保基本的职能作用,引导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加快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根据《管理办法》,养老服务补贴包括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津贴。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政府性资金举办,并经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含)以上的机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管理办法》明确,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经民政部门核定后,属于自建或购置并取得产权证的养老服务设施,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补贴;属于租赁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养老服务设施,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采取公建民营模式经营管理的养老服务设施,装修及设施设备均由运营方投资的,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运营补贴针对明确的4类失能老年人,采取养老机构等级、老年人能力等级相结合的方式,区分20个档次给予每人每月60元至190元的补贴。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每人每月给予50元至400元岗位津贴。
《管理办法》表示,申请养老服务补贴时间从2024年7月1日起算,以一年为一个周期(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此外,采取旅居式、会员制运营模式或直接售卖养老床位使用权的,不予发放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获得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床位,不予发放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