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规范柳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收购、准入、配售、管理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柳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24年12月11日起实施,我市辖各县可参照执行。
住房性质
《办法》指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制套型面积和配售价格,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并实施封闭管理的保障性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预售许可制度,预售许可证上应注明该房屋属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执行。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登记时应当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注明:该房屋属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封闭管理,不得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购买条件
本市家庭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同时符合这些条件:具有本市市区范围内户籍或非本市市区范围内户籍但在本市市区居住工作;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不得小于18周岁;申请人申请当月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连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
对已享受本市市区范围内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含轮候资格)、保障性租赁住房(含轮候资格)的家庭,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需承诺自愿退出,并在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办理房产实际交付之日前退出原享受的住房保障待遇。
一户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离异家庭中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可申请享受住房保障政策。购房人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前,不得购买政策性住房。
利润限制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适当配置50-9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存量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保本微利原则配售。配售价格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项目建设成本,结合项目周边商品房价格、适度合理利润并扣除项目所获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进行测算,按利润率不高于5%(含管理费)核定。
在组织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资格申请受理前对外公布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进行配售,不得擅自调整价格。
法律责任
按照《办法》规定,申请人入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选房名单但不参加选房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取消其准购资格。该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人选房后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柳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取消其准购资格。该申请人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在签订柳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后,除因患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经济特别困难外,如因自身原因解除柳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主体擅自向未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的有效购房人出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开发主体限期收回。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主体擅自提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为不良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值得注意的是,如申请人存在隐瞒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提供虚假材料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已获得准购资格尚未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取消其准购资格,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已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其已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开发主体按规定予以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从柳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每年扣减2%计算,购房人不得再次申请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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