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印发《柳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处罚权限、罚款金额、裁量规则、案件调查取证要求等作出规定,确保生态环境执法队伍严格规范依法开展执法活动。
据了解,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是指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等法律、规章、文件的规定,《规则》对《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和量化。
《规则》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本规则附件中特定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时,应当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基准计算罚款金额;办理其他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时,应当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基准计算罚款金额。
在明确予以上下浮的政策文件适用范围方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及相关阶段性专项行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经集体审议,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规定的陈述申辩期限内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在柳州市市级以上主要媒体书面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书面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经集体审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10%以内执行,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的罚款数额。
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案件调查部门应当以本规则和裁量基准为依据,全面调取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的证据。在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时,不仅要附有违法行为的定性证据,还应根据裁量因子提供有关定量证据,并提出裁量的建议。
上一篇: 我市举行“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主题活动 || 下一篇: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