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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可领高温津贴

时间为6月至10月 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至300元

  • 2026-06-04   《柳州日报》   记者 李汶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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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夏,受强盛的副热带高压影响,我市气温居高不下、暑热明显,许多户外工作者依旧坚守在工作岗位上。昨日,记者从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各用人单位应当向符合条件的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据悉,用人单位向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具体标准为: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50元至30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1.5元至13.8元。哪些劳动者可以领取高温津贴?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到10月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按天数折算?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在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未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因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醒,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职工夏季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如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另外,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时段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也不能因实施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在35℃以上(含35℃)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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