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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和自治区教育厅印发试行《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准入指引(试行)》),明确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根据《准入指引(试行)》,举办者不得选用危房、厂房、地下室、车库等不适合办学和有安全隐患的场地办学;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2年。
《准入指引(试行)》规定,在培训过程中,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在培训费用方面,《准入指引(试行)》还提出,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此外,聘用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证明。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同时,培训机构须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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