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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从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获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我市从2018年1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根据相关文件,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一类地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一类地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一类地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99%。
目前,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按此标准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最低一档由原来的980元/月上涨到现在的1120元/月,上涨140元/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最高一档1386元/月的累计缴费时间由44年缩短为34年;其他各档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均上涨10%即上涨140元/月。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我市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提升了我市失业保障水平,有利于切实保障好我市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体现了对失业人员的关心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