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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生活补助基金《暂行办法》

让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

  • 2017-07-23   《柳州日报》   记者练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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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近期印发了《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生活补助基金暂行办法》,让被征地农民获得相应的生活补助。

文件中规定,凡柳州市市区户籍,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地,在被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承包权,并且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居民,可以给予相应的生活补助。

其中,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仍然不足15年的,以当年的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向征保补助基金补足缴费年限至15年。

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再以参保当年的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15年,才能享受养老保障生活补助。

以上两类人员均需完成缴费后,次月起发放生活补助费。

第一类人员符合按月申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次月,停止发放生活补助费,由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二类人员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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